党纪学习教育㉖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形和处分规�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分规定。可分为四类�
1.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�重大决定,主要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,干部任、调整和处理等决定,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,必须服从和执行。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,均构成违纪�
2. 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�主要指违反党章中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”的规定,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�
3.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�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不以集体讨论、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作�决策,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,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�
4.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�这种违纪�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,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�
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,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。严肃党内生活,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�
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、独断专行,对党组�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;有的搞家长制、一言堂,习惯于逢事先定调,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,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;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,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、强加给组织,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;有的以“开会研究”幌子,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�
因此,《条例》明确对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,议而不决、决而不行、行而不实,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�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�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�
